汕头濠江的小陈年幼时父母便离婚,她跟随母亲生活,母亲病故后多年来一直由外祖母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也都由外祖母支付。因“带孙费”意见不一,外祖母和小陈父亲闹上法院讨说法。记者今日了解到,外祖母诉求最终获得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支持。法院指出,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自愿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支出,有权向父母主张返还。
(《广州日报》)
父母帮子女带孩子固然不无“隔辈亲”的血缘亲情,但却并非祖辈老人们的法定义务。纵观近年来由媒体曝光的此类诉讼判决案,法院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老人索要“带孙费”的请求。汕头濠江的外婆索要“带孙费”胜诉,既彰显出对老人正当权益的司法维护,也是对年轻父母履行监护责任的边界厘清,不失为是一堂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课。
诚然,大凡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父母,都乐意并主动帮自己的儿女照看下一代,这也成为中国现实社会一种约定俗成的家庭现象。也正是缘于人们对这种现象的司空见惯甚至熟视无睹,才让一些做儿女的对父母带孙心安理得,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愧疚与感恩,这显然是把老人带孙“帮”的属性误读成了“该”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围观外婆索要“带孙费”的案例,必须首先厘清一个最基本的伦理现实:那就是父母抚养子女才是天经地义的;老人帮子女带孩子是情分,不帮忙带是本分。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细品此条法律规定,其赋予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实际上与祖辈“索要带孙费”的本意异曲同工。也就是说,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祖辈带孙”不该是老人的应尽义务,而是必须得到“受益人偿付”的“无因管理”。
其实,所谓“带孙费”不过是祖辈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看管孩子的劳务费用。为人子女者理当对此心知肚明、心存感激。现实中年轻人“经济啃老”“家务啃老”的情况不乏其例,围观祖辈索要“带孙费”胜诉,更当读出老人帮子女做家务、带孩子的亲情奉献与辛苦付出,找准家庭位置,明确法定义务,履行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