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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电子烟 12人落网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李莹)为牟取利益,一些摊贩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市街头售卖电子烟。4月13日,公安杏花岭分局通报,警方日前打掉一个非法经营电子烟的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2名,追缴犯罪所得24.3万元。

  今年1月,公安杏花岭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联合烟草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在杏花岭区一夜市非法销售大量电子烟。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夜市还有多家无证销售电子烟的摊位。随即,公安杏花岭分局统一部署,食药环侦大队联合杨家峪、鼓楼、杏花岭3个派出所组成专案组。此后两个月时间里,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先后辗转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漳州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将涉嫌非法销售电子烟的摊主张某生(61岁,阳曲县人)、鲍某杰(40岁,浙江温州人)等7人,及上线张某霖(23岁,湖南长沙人)、吴某(20岁,福建漳州人)等5人抓获。

  经查,自2022年10月起,张某生、鲍某杰等摊主,从上线张某霖、吴某等处非法购得多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我市夜市、路边流动摊位、手机贴膜店等场所非法销售,经营额度从5万元至20万元不等,总计非法经营额度100余万元。

  目前,上述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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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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