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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受伤 游客获得赔偿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刘晓彤)心怀诗与远方,去有风的地方放松身心。但在旅途中发生意外,该怎么办?6月18日,万柏林区法院西山法庭法官结合典型案例,提醒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休闲时光增添安全感、幸福感。

  市民刘女士和太原一家旅行社签订了“99元邢台一日游”的旅游合同,第二天,刘女士和其他游客们到达景区后,又参加了导游代为购买的自费滑道项目。没想到,刘女士在滑道拐弯处,因设施原因导致左胫腓骨骨折。刘女士经过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但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治疗期间,旅行社和邢台某旅游开发公司共支付医疗费及保险理赔共计8.5万元。

  刘女士认为,旅行社和景区对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应有的说明和警示,于是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和旅游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4.02万元。之后被告提起上诉,太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近期不少市民相邀结伴,踏上旅途,处处涌动着文旅的活力。与此同时,纠纷也逐渐增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旅行社、景区等公共经营场所务必积极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全方位保障游客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履行救护义务。同时,游客无论是跟团还是自由行,都坚持安全第一,注意各种警示标志,如果不幸受到损害,要选择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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