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老”一直是热议的话题,许多产生严重后果的热点事件,肇事者往往因年龄太大而被免于追责。杨家峪派出所的民警,没有因对方年龄大而止于“批评教育”,严格做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极为难得,值得肯定。
杨某之所以在偷窃行为败露后仍屡教不改,除了“年龄大”的因素,可能还存在侥幸心理——单次盗窃的数额不大,一般人不会计较。然而事实上,于情于理,她的行为都已经突破了底线:一次两次不计较,十余次谁还能视若无睹?其“逮着一只羊使劲薅”的做法,早已超出了一般人可以原谅的范围,而犯众怒的后果自然是严重的;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意味着,即使杨某十余次盗窃的数额累计起来仍未达到较大以上情形,依然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小偷小摸不仅是恶习,更可能是在为日后违法积累量变,所以家长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对“拿别人东西”的行为应当零容忍;进一步说,小偷的每一次得逞、被偷之人的每一次“算了”都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倘若多一些较真儿的人、早一点儿能对“小恶”说不,才是对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最有力的提醒与震慑。
尊老爱老不意味着以情代法,姑息迁就不仅让法治蒙羞,而且会起到极坏的放大效应,更可能纵容极少数人倚老卖老,于是才会出现“老人殴打公交司机十余分钟,称‘你报一百次警也没用’”这样的咄咄怪事。年龄不是违法免责的挡箭牌,单次数额小同样也不是。法治社会,只要有法可依,就当执法必严,没有人有特权,此案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