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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卖油烟大 “格格”入户普法

  本报讯(记者 韩睿)前段时间,居民李师傅两口子先后在自家和楼下开起外卖加工点,因油烟、噪声扰民,遭到邻居投诉。属地二电社区网格员路芳登门讲解民法典,夫妻俩才意识到不妥,11月中旬,二人租赁了门店,消除了扰民因素。

  连日来,辖区西留路5号院居民接连向社区反映,最近小区居民李师傅两口子在家开起一个外卖加工点,每天不停炒菜做饭,为外卖平台提供一定数量的快餐,产生的油烟味道和厨余垃圾越来越多,周围邻居备受困扰。特别是近几日,由于家里油烟味道太大,李师傅两口子又将灶台和煤气罐搬到所住居民楼后的一片空地上做饭炒菜,导致附近楼上的居民整日被油烟熏呛,忍无可忍,只能要求社区出面协调。

  针对此事,网格员路芳找到李师傅两口子进行协调和劝导,首先转达了居民的意见,然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邻里共用的公共空间要合理使用,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李师傅两口子反思后表示,之前只顾做生意,没有过多考虑邻里的感受,属实不应该。两人会马上另找他处,解决做饭问题。随后,在社区的帮助和协调下,两人在辖区租赁了一个沿街门面,并办理了相关经营手续,将外卖加工点彻底转移。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李师傅两口子的做法,主要违反了民法典第279条和288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另外,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救济手段,第11条还对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作了限定。与民法典第279条相比,这两条规定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和证明方式,明文规定对于“有利害关系业主”在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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