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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切忌“图省事”

□宋鹏伟

  骑电动自行车撞倒行人之后,行人看起来并无大碍,肇事者将其搀扶至家门口后离开,然而此后风云突变,行人因此次事故死亡,那么,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3月25日,迎泽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太原晚报》3月27日)  

  案件引发的教训需要汲取,伤情重不重不能靠“看”;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绝不能“省”。

  伤情重不重,只有经过专业医生的检查,才能有正确认知。现实中,伤者有时主动表示没事,或者双方私下协商赔偿了事。事后伤者又因伤情严重再次报警。说冤也不冤,关键就在于双方都无法及时准确判断后果的严重性,而赔偿、处罚等均与此息息相关。

  正确的做法是,无论对方伤情是否严重、如何表态,都应当履行报警义务,联系120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并告知对方自身的基本信息。如果能做到,即使伤者同样出现意外,至少自己不能算肇事逃逸,后果要轻得多。相反,就可能因不履行救援义务而构成“不作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更重的制裁。事故发生后,伤者的伤情是不确定的,但自身应当如何做是明确的,“图省事”就有可能给对方和自己带来大麻烦。

  敬畏生命,除了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不超速、不闯红灯,也意味着要将人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意外发生后时时放心不下,将心比心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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