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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引纠纷 民警解矛盾

  本报讯(记者 韩睿)一棵由一方种植、另一方照管的核桃树,果实归属该如何界定?二电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依据民法典规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确定核桃归属问题而引发的邻里纠纷。

  这起纠纷的双方为绿果路18号院的居民王先生和连先生。王先生称,门前核桃树系其10年前所种,树木及果实所有权应归自己;连先生则主张,树木长在自家门前,且自己多年来悉心照管,果实理应归己所有。双方互不相让,发生矛盾。

  针对此事,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组织展开调解。社区干部提出,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此事件中,王先生种树是“原始取得”,连先生长期养护则构成了“添附”,双方对果实的形成均有贡献,机械地将树木与果实的所有权完全划归一方,均有失公允。因此建议,本着公平原则和邻里和睦的精神,由双方共享成果。

  经过详尽法理阐述,双方达成和解,核桃树所有权仍归王先生,但连先生每年可分享部分核桃,作为其付出劳动的补偿。矛盾解决,两人更是主动将部分核桃分送邻里,赢得居民称赞。这场情理法交融的调解,有效维护了社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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