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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小学生在校打闹 1人意外受伤引发纠纷

调解员释法析理成功化解

  课间,3名二年级小学生在操场上奔跑玩耍,却在嬉戏打闹时不小心弄伤了小伙伴。孩子在校园内玩闹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11月11日,万柏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典型调解案例以案说法,呼吁家校共同守护孩子安全。

  1  孩子在校受伤

  今年5月,我市3名二年级男生趁课间休息迫不及待地跑出教室,在操场上相互追逐玩闹时,一个无心的推搡动作导致其中一个孩子摔倒后下体受伤。事发后,受伤孩子的家长林女士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与校方及另外两名学生的家长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经过治疗和休养,孩子的伤势逐渐好转,所幸未造成器质性损伤,身体也渐渐恢复,但三方协商仍陷在僵局。9月底,万柏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介入,倾听各方诉求,了解矛盾的焦点。

  林女士认为,自家孩子在学校受伤,校方和另外两个孩子家长责无旁贷;校方则坚持已尽到基本教育管理职责,仅同意承担部分补充责任;另两名学生的家长提出,两个孩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闹中并无主观恶意,同时质疑校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大家对林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也不认可,三方各执一词,对责任主体、责任比例认知不同,矛盾愈演愈烈。

  2  调解化解争议

  “先说家长,作为监护人,有义务教育孩子注意安全,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给孩子作榜样。”调解员试图在修复孩子友谊和化解矛盾纠纷中找到平衡,让双方家长以更加主动和轻松的心态参与到纠纷化解中。通过一番“背对背”沟通,各方心平气和地围桌而坐,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调解员一方面宽慰林女士,劝其理性面对孩子玩耍时的意外伤害,另一方面对责任划分释法析理。虽然孩子间玩闹致伤不是故意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而学校也应该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最后,三方达成一致,由校方及另两个孩子的家长共同承担受伤孩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500元。

  3  家校合力守护

  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园或低年级儿童心智不成熟,对外界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在生活中如果没有成年人的监护和正确引导,极易受到伤害或误伤他人,对他们的保护必须强调更多的注意义务。

  调解员介绍,有些家长可能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事实上,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校园安全的基石,在于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守护。家长是第一监护人,应注重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保护,学校作为管理者应充当临时监护人角色,则要承担对孩子在校安全教育以及安全管理责任。 记者 辛欣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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