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胡女士在太铁北河湾某瑜伽馆以预付形式,办理了价值2160元的年卡,双方未签订合同。后因疫情防控及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原因,消费者始终未能前往上课。今年11月9日,胡女士提出全额退费诉求,瑜伽馆以“办卡时间过长”为由拒绝,仅同意保留课程,双方协商陷入僵局,胡女士随即求助社区。接到反映后,网格员成学梅展开协调,援引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向瑜伽馆负责人说明,疫情防控措施在特定期间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与此同时,网格员也劝导胡女士充分理解瑜伽场馆在长期运营中承担的成本压力。经过一下午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瑜伽馆一次性退还胡女士课时费1660元,胡女士放弃其他诉求。这起消费纠纷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下当场化解,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