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8时许,太原市民王华(化名)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上班。前方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正停在道路中央,突然,司机陈翔(化名)一把推开了车门。货车车门与王华的电动自行车狠狠撞在一起,王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其全身多处受伤,电动自行车也损坏了。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翔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华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急诊。医生诊断为:左侧额叶顶叶脑挫裂伤,建议转上级医院。第二天,王华转入省级三甲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脑挫伤。3天后她出院,住院费、转运费、门诊费加起来共5762.05元。
回家后,王华依旧感觉身体不适,为求进一步系统治疗,她又去了另一家医院检查。入院后,经详细检查发现,王华脑子里还有两处出血。最终医生诊断:王华双侧枕叶下出血、蛛网膜下出血,同时还有颈部损伤、腰部损伤、多处挫伤、颈椎和腰椎间盘突出。这次她住了26天医院,医疗费27071.56元。出院后多次复查,门诊费5029.75元。
经司法鉴定,王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于是王华将司机陈翔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医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172922.08元。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华无责任,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额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各项费用共计13399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6176.88元。
法官最后提醒,驾乘人员开车门时,要先观察,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而对于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途经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与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谨防车门突然开启,主动规避“开门杀”风险。
记者 任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