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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本报讯(记者 李涛)2月7日消息,《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将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示,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对于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该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多种购票方式和进站支付方式的使用。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或者乘车凭证。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的,由太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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