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为何“下乡”?一方面,非法集资行为在城市的活动空间被挤压,流向了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农民手中的闲钱缺乏投资渠道,非法分子有机可乘。
目前,涉农互助组织常见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农民群众对金融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投资、收益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投入、高盈利的融资渠道。以此为依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借贷协议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借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向农民群众许诺投资后有物质或金钱回报,诱使进行投资,从而实现筹集资金的目的。三是农民群众对于当地龙头企业往往有较高的信任度。一些涉农互助合作组织通过与当地龙头企业以某种方式合作,利用龙头企业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提示,涉农互助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但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另外,涉农互助组织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组织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同时,农民合作社、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社不具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农民群众要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