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方式在城市消费中渐成主流,交易开始步入“无现金”时代,人们开始慢慢习惯由现金支付转为以刷卡支付、手机支付等为代表的电子支付。由于电子支付对于商家来说既省去数钱、找零、存放、管理的麻烦,又规避了假币风险,广大商家对这种支付方式青睐有加,更有个别商家为了方便只接受电子支付而拒收现金。
从法律层面看,拒收现金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一方面,在我国,人民币体现的是国家信用,保证人民币畅通流通是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及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商家拒收现金就是对我国法定货币歧视和排斥,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拒收现金损害了消费者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权。消费者使用何种方式付费,既是个人习惯,更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商家拒收现金,强迫消费者按照自己规定的支付方式付款,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
从现实层面看,现金支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刷卡支付、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与传统的现金支付并存的多元化支付体系。现金支付作为一种最基础的支付手段,有着其他支付手段所没有的优势。在遇到灾害、停电、断网等极端的环境下,现金支付是其他支付手段所不能替代的。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多年的习惯或者不会使用电子设备,现金支付就成为他们支付的唯一手段。因此,保障现金支付的地位是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电子支付具备很多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进步,电子支付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但并不能完全替代现金支付。作为商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维护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在保证现金支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选择其他安全、方便的支付方式。而消费者也应当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就近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反馈,也可以拨打12363咨询投诉热线向人行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