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刘先生可能更加郁闷,这显然与自身经验不符——从来不用的东西,为什么要交冤枉钱?
归根结底,是因为电梯并非单独购买的服务,而是和消防通道、公共绿化一样,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你可以放弃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放弃义务——为电梯使用和维保埋单。
这看起来的确有些不公平,毕竟一楼业主很难用得上电梯。但反过来想想,似乎绝对的公平也不存在:首先,低层窗外就是绿树花草,享受了更多的小区绿化福利,是不是该多交钱?其次,相比于低层,高层被破窗盗窃的风险小得多,小区安保费用是不是该少交点?最后,按照不使用就不交费的逻辑,业主家里如果没有孩子玩小区里的娱乐设施、没有老人使用健身场地和器材,难道不该少交点物业费吗?
凡此种种,都有一定道理,但小区里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通常是打包在一起的,很难分割和单独结算,也很难算得清楚。一者,低层住户也可以坐电梯上楼串门或去顶层晾晒衣被,坐电梯的权利和可能并未被禁绝;二来,如果一楼不交电梯费,那么二楼、三楼是不是也可以不交或少交?家里人口少的是不是也该少交?如此一来的难题是,电梯费如何按照所去楼层和使用频次精确量化?即使可能,这个成本也未必比现在要小;最后,电梯所带来的利益并非与低层住户无关。譬如,电梯里的广告费用,公共维修人员坐电梯去顶层安装设施等。进一步说,如果此楼没有电梯,便不会有更多住户来分摊“地价”,那么一楼当初的房价也可能高出不少,所以很难说一楼住户没有享受到电梯的好处。
诚然,法律只是规定了该交,却并未表明必须交。也就是说,如果小区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允许一楼住户不交电梯费,或者干脆实行刷卡制管理,那么一楼住户也可以不交或少交电梯费。因此,在事先没有合同约定,也无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一楼住户就当为电梯费用埋单,这属于模糊的正确,也有其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