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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致人遇害 “私家侦探”被判刑罚

我省一案入选侵犯公民信息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私家侦探”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12月9日,省检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

  2018年,无业人员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较高,便于2020年开始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并在网上发布信息,声称可以找人、查人,并申请了“专业商务调查”微信号用于承揽业务。

  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联系到陈某甲,要求其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2021年1月和3月,陈某甲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身份正在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随后,陈某甲则伙同无业人员于某、陈某乙等人在吕梁市柳林县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妻子。当年6月17日,陈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再次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6月18日,陈某甲等3人驾车到达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到6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3人驾车离开。6月23日下午1时许,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了3.95万元费用,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陈某乙6000元。

  柳林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等3人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该3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3人作出批捕决定,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闵某给陈某甲的转账证据,继续查找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1年10月下旬,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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