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古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并未简单结案,而是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被告人王某某完全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定条件。古交法院第一时间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依法逐一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误入歧途,一旦被打上犯罪的“标签”,很可能在升学、就业、生活等多方面遭受歧视,甚至导致未成年人再次滑向犯罪深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方面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给予的体恤和温暖,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近年来,古交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着重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帮教,助力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下一步,古交法院将继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公安、检察、司法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动发力,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位犯错的孩子,让“微瑕”的青春“无痕”回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