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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失“公车” 不得占为私用

  本报讯(记者 袁剑锋 通讯员 陈志敏)一名商贩捡到遗失的公共自行车后,竟然私自留下供个人使用,管理员发现后索要还不愿归还。5月5日,太原公交公共自行车公司二车队呼吁,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物,不允许个人占用,希望市民捡到遗失“公车”后能及时交还。

  日前,公交公共自行车公司二车队管理员发现,在双塔西街并州北路口附近,一名水果商贩经常骑着同一辆公共自行车外出。

  管理员感觉奇怪,便记下了车号。经查询,这辆“公车”是辆失车,是今年4月12日挂失的。

  5月5日上午,管理员找到水果商贩索要“公车”,但对方不愿归还。随后,修理工胥超前往耐心说服教育,指出公共自行车是公共财物,个人不能通过非正规途径私自占用。最后,水果商贩才极不情愿地交出了公共自行车。

  据了解,一些租车人图省事,会把车子随意放在路边,既不存车也不上锁就离开了,丢车事件时有发生。大多数市民在街头、小区发现无主公车后,都会及时打电话或向“公车”管理员反映,有的热心人还会临时保管,但也有少数人会把车子藏起来或留着供个人使用,管理员找上门就索要保管费、好处费等。

  太原公交公共自行车公司二车队负责人呼吁,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物,希望租车人能妥善保管,市民“捡”到公车后应立即交还,如确因保管“公车”有支出,可以与最后租车人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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