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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黄段子”被判性骚扰冤不冤

张智全
  小吕是一家酒店后厨的员工,她到法院起诉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厨师长杜某长期对自己讲“黄段子”,致使自己产生精神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小吕认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请求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小吕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杜某不服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工人日报》10月21日)

  因为对女同事讲了“黄段子”,杜某便被司法认定为构成性骚扰,似乎令人意外。《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某工作期间对原告小吕讲“黄段子”,是典型的“以言语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其被依法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实属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性骚扰给出法律定义,且相关法条对性骚扰的惩治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实践中在对性骚扰进行界定时客观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正因如此,一些人便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实施肢体上的骚扰行为,就算不上性骚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不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并规定言语上的骚扰也会构成性骚扰,从根本上解决了性骚扰定义模糊所导致的认定难问题。这一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行为人通过低级庸俗有关性话题的言语挑逗他人,如果“违背了他人意愿”,同样也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这意味着利用涉及性的言语挑逗他人,也将被纳入性骚扰的惩治范围,无疑更有利于精准打击各种性骚扰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告杜某在工作期间对原告小吕讲不堪入耳的“黄段子”,其利用性话题骚扰对方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因讲“黄段子”而被司法认定为性骚扰,进而被判决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体现了法律对言语类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在这种意义上,讲“黄段子”被认定为性骚扰,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作者为重庆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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