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时年17岁的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当年8月29日,王某开始在小店区司法局小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1月底,小店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察时,了解得知王某在矫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区司法局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遂向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在实质化审查中,检察干警通过查看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并走访、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查实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报告、拒不点名反馈、签到,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别教育谈话置若罔闻,并采取关机、拒不接电话等方式抗拒监管。王某的行为多次造成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系统异常报警,他还多次不参加学习教育。
经审查,检察机关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意撤销其缓刑的建议,小店区司法局随即向法院提出建议。
据介绍,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管矫正期限长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