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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可以重新取得吗?

法院:不可随意反悔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张丽娟)39年前,赵阿姨和李大爷各自带着孩子组成了家庭,今年年初,李大爷因病去世,然而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却引发了家庭纠纷。继子明确表示过放弃,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又反悔,一家人为此对簿公堂……11月11日,记者了解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法官的调解下,这起继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俗话说: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39年前,当时还年轻的赵阿姨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带着7岁的女儿小玲与李大爷携手组建新的家庭。虽然是再婚家庭,但当时李大爷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大李已经成年,一家四口相处融洽,两人也未再共同生育子女。

  今年2月17日,李大爷不幸病逝,一家人伤心不已。李大爷名下有一套位于杏花岭区享堂街的房产,但是由于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法律规定该房产应由妻子赵阿姨与儿子大李及继女小玲三人共同继承。

  今年4月16日,赵阿姨就这套房产召集子女开了家庭会议,三人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产的50%份额属于李大爷的遗产,由赵阿姨一人继承,大李和小玲自愿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并配合赵阿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没想到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继子大李反悔,认为自己对生父所留遗产应享有继承权,拒绝配合赵阿姨进行房产过户。就此双方多次争吵,一气之下,赵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丈夫留下的房产。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冯建军法官及助理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大李表示,自己放弃生父的遗产继承后,现在后悔了,而且这处房产尚未过户,他对法官说:“我要依法获得应有的继承份额!”

  冯建军对案情进行了多次复盘,得知本案所涉房产是原告赵阿姨与丈夫李大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赵阿姨享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剩余50%的产权份额是李大爷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法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认定,应系继承人有特定的合理理由,并不是任意理由就可随意反悔。

  本案中,大李已经在其生父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现在,大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决定是因被胁迫或欺诈而作出的,所以他所签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极大缓和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念及以往的亲情,愉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案涉房产由赵阿姨单独继承,赵阿姨补偿大李3万元,大李与小玲配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解释,虽然放弃遗产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重新拥有。所以,若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务必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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