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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将建立山西省统计督察制度
  本报讯(记者 贺娟芳)《山西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和确保统计工作独立性等三方面呈现六大亮点:一是明确建立山西省统计督察制度,以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二是建立统计工作约谈机制,对未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四是对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间统计违法线索移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五是进一步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六是明确开发区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清晰界定了开发区统计工作管理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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