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承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结束后,房地产公司认为已完工的楼盘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将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承建该工程后,私自变更了工程计划,自行安排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未能完成工程的质量验收。而且,因双方争执不下,2013年3月,被告以折抵工程款为由占据了属于原告的M座1号住宅楼。
据悉,该案立案已经2年多,案情复杂,审理期间除多次更换合议庭外,双方还因工程质量问题、返还住宅楼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纠纷不断。中院民二庭的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纠纷长达十余年未解决,且该案标的较大。于是,法院工作人员本着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宗旨,一边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一边仔细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突破点,并多次走访工程现场,组织第三方鉴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制订修复方案。
最终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十余次的现场调解,从法律的角度上对双方释法明理,找准平衡点,使得双方矛盾最终通过调解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