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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我市检察机关办理两起典型案件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3月14日,省检察院发布5起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为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别为高某甲生产、销售假盐案和郝某利等人销售铝含量超标食品案。

  2019年3月至9月,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高某乙、高某丙、贾某等3人,私自将精制工业盐冒充食用碘盐罐装成“晋盐牌”深井海藻碘盐对外销售。高某甲负责分装、销售和购进工业盐原料、假冒包装袋以及自动包装机,高某丙、贾某协助罐装、搬运,再由高某乙分销至饭店、小商铺。当年9月和10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举报,查扣假冒碘盐226件。经检验,涉案假盐中碘项目不足,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不合格食盐产品。

  当年12月,迎泽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高某甲等4人1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4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3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还以该案为依托,制作食盐选购指南向社会公众发放,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办理情况,向广大消费者揭示低价假盐长期食用的危害性,宣传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政策工作情况,消除消费者疑虑。

  郝某利等6人是早餐摊点经营者,在制售油条、包子时违规添加明矾、含铝泡打粉。2021年11月17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对6人分别经营的早餐摊点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发现油条铝残留量均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为不合格食品。

  2022年7月,公安机关以郝某利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当年8月,晋源区检察院对郝某利等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追缴违法所得1140元。今年2月,该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对6人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释放“最严厉惩罚”信号,引导从业者不逾越食品安全底线,依法依规经营。同时,制发检察建议加强源头治理,并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食品安全共治”专项治理活动,邀请食品安全专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技能培训,传授无铝制作早餐食品新型工艺及配方,从源头上根治油条、包子铝超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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