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底,老李因急需用钱向好友老张借款57万元,并打了一张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没想到,老李迟迟没有按约定还钱,老张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老李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老李希望能和老张协商解决欠款纠纷。
李晋平法官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被告有强烈的调解意向,只是此前双方沟通不畅才对簿公堂。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尽量维系修补双方友谊,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既让被告吐露了难言之隐,又让他认识到长期欠钱不还的后果。同时,原告就利息选择“让步”,放弃部分利息。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5年年底前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67万元。
李晋平法官解释,借贷关系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法律关系,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款双方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应当尽量使用书面协议。订立借据时,双方应当清晰签名、按捺指印并写清楚身份证号码;借贷双方应当合理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约定;在整个借贷过程时,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据、借条、聊天记录、短信等材料,以备日后便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超过3年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话,法院虽然会受理,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的实现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