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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遛狗不牵绳?违法!

  本报讯(记者 周利芳 通讯员 韩蕾)每天清晨或傍晚,在滨东社区滨东花园小区内,遛狗的居民很多。其中,个别“铲屎官”遛狗时不牵狗绳,任由狗狗随地大小便,这样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业主们怨声载道。

  小区的韩阿姨养有一条泰迪犬,老人因身体原因,行走缓慢,每次在小区里遛狗时,怕狗狗跑得快绊倒她,一直不拴狗绳。有好心的邻居劝她要给狗狗拴绳,老人则认为“养狗是自家事,与他人无关”,为此还与邻居发生了口角。

  除遛狗时不牵狗绳外,小区内,狗狗随地大小便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小狗乱拉大小便,‘铲屎官’不处理的现象也很多。”居民赵女士说,小区的老人和孩子多,稍有不慎,踩到宠物尿液未干透的地面会滑倒。小区居民们因养宠物而导致的矛盾日益增多。

  为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提高居民法律意识,社区和物业加大了《民法典》宣传力度:“遛狗要拴绳”“粪便及时清”“养狗需办证”等文明养犬的公益广告牌和景观小品随处可见。同时,还向大家发放宣传手册,签署小区文明养犬倡议书,通过小喇叭循环播放、面对面答疑等方式,增强大家文明养犬的法律意识。

  如今,居民们文明养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不文明养犬行为越来越少。10月21日,韩阿姨深有感触地说:“以前我认为养狗是自家的事,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现在知道了,不拴狗绳违法。每次出门遛狗时,我都记得给狗拴绳。”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原给出专业分析: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有烈性禁养犬故意伤人,不牵绳的可养犬也会突发伤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韩阿姨饲养的是一条可养犬,其外出遛狗时,如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将会违反《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五十元罚款。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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