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名购房遇拆迁 征收补偿该归谁

行政审判案例“有章可循”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我市人胡某借用亲戚许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多年后房屋拆迁,胡某领取了安置房和补偿款。许某为此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4月19日,省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法院十大行政审判案例,这起“借名买房”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备受关注。

  2008年4月,胡某与亲戚许某签订协议,以许某的名义在我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地街道开具了“收到许某交来购房款”的收据。购房后,胡某出资装修并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6月,当地政府发布公告,胡某居住的片区要拆迁改造,街道办事处依据胡某持有购房收据原件、装修费用收据、借用许某名字购房协议等,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认定胡某为房屋权利人,并与她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为其提供了安置房并支付了补偿款。

  许某提起行政诉讼后,阳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必须充分证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许某与胡某对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不能证明自己是适格主体,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遂裁定驳回起诉。

  许某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没有产权登记,购房收据就是房屋权利的主要凭证,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证据认定胡某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行政程序已经完成。在征收、补偿案件中,给予“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出发点,是要对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保护名义权利人的“权利”。许某与涉案房屋仅具有名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具备征收补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同时,在征收补偿程序完成后,涉案房屋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房屋权属争议已转化为补偿利益归属或分配纠纷,许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房屋权属或者份额,明确补偿利益的归属。

  据此,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
借名购房遇拆迁 征收补偿该归谁~~~
居民质疑燃气设施安装收费不一~~~
~~~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第01版:要闻导读
   第02版:今日观点
   第03版:要闻快报
   第04版:都市新闻
   第05版:社会新闻
   第06版:社会新闻
   第07版:热线新闻
   第08版:专题报道
   第10版:都市新闻
   第11版:经济新闻
   第12版:经济新闻
   第13版:综合新闻
   第14版:中国新闻
   第15版:中国视点
   第16版:中国广角
   第17版:国际新闻
   第18版:国际广角
   第19版:文体山西
   第20版:文娱新闻
   第21版:文化新闻
   第22版:体育新闻
   第23版:体育新闻
“老套”情景剧 生动活泼受欢迎
行政审判案例“有章可循”
回应:新建小区没有补贴
车间学习角 方便职工学党史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