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2020年1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年12月初,李某发现郭某的行为举止怪异,后经打听得知,郭某曾于2013年被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住院治疗一段时间仍未完全康复,出院医嘱载明其病情需要继续药物治疗。
今年1月,李某向高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郭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向李某的代理律师颁发了调查令,调取了郭某的病历,查明她确有精神病史。郭某本人也认可上述事实,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法官介绍,李某与郭某结婚登记的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根据“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这起案件适用《民法典》审理。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1年,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