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中华联合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其中,一项为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2019年上半年,中华联合财险山西分公司违反规定,解除13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且不存在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另外一项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中华联合财险山西分公司将电话销售保险业务,虚挂在经纪业务渠道下,套取中介手续费后用于客户保费优惠。涉及车险业务22029笔,保费2722.78万元,套取费用401.32万元。时任新渠道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鹏对上述行为负直接主管责任。
综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山西银保监局责令中华联合财险山西分公司改正,处7万元罚款。另一项行为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山西银保监局责令中华联合财险山西分公司改正,处30万元罚款;并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新渠道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鹏警告,处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