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高,手头资金紧缺。2020年7月,其在微信群中认识一位好友,对方称只需用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号码去银行办一张卡,就可以提取佣金。被告人范某某也知道天上不会无缘无故掉馅饼,但他觉得只是开张银行卡就能赚钱,而这钱就能缓解自己的燃眉之急,当即便答应了。
于是范某某将自己办理的三套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绑定银行卡手机卡、U盾及身份证照片)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微信好友“收四件套”,获利人民币43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害人谢某某被电信诈骗团伙以冒充客服方式诈骗130900元;被害人周某某被电信诈骗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方式诈骗49500元;被害人刘某被电信诈骗团伙以冒充警察方式诈骗5900元;被害人尧某某被电信诈骗团伙以冒充大使馆工作人员方式诈骗75000元。被实施网络诈骗的上述5名被害人共向范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汇款267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300元。
法官释法,“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