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给的赠品,我用了之后脸上感到不适,找商家说理却被无视,真憋屈。”5月18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本报消费维权热线求助。据她讲,自己经常网购化妆品,这次,商家向她推荐了一款面霜,说含有珍珠粉、牛油果树果脂油等成分,养颜效果极佳。为了锁定她这个新客,商家还给她赠送了几个化妆品小样儿,王女士被说得心动了,欣然下单。谁知道,她试用赠品后发现两颊有灼痛感,便联系商家讨说法,但对方称“属于正常情况,而且给你的就是赠品”之后便不再理会。随后,她仔细看了化妆品小样儿的外包装,发现上面只标有品牌名称及有效期,而生产厂家及地址却找不到。“遇上这事我该咋办?”王女士为此有点苦恼。
就此,记者询问了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建新。李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赠品不是免责理由,商家应当承担责任。李律师说,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将假冒伪劣、质量低廉、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作为赠品附送出去,商家对于附送的赠品也要确保质量,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作为消费者,如果您发现赠品有问题,可以及时请求商家承担由赠品带来的损害赔偿;实在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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