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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省公务员考试之二

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属“情节严重”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解读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辛欣)2022年省公务员考试在即,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云南省2020年8月的公务员考试中,张某和其他4人(另案处理)预谋组织考生作弊牟利。招揽好考生后,张某等人与几名考生签订“合同”,并向考生发放作弊设备。案发后,法院判定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早在2019年,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当年9月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该条款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9种情形,其中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

  《司法解释》还将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等7种作弊行为,明确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司法解释》重申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不当得利,以身试法的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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