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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坊”制售假冒汾酒

一家三口分获刑罚 并被判处从业禁止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付晶) 男子胡某良及妻儿为获取非法利益,竟使用散装白酒制作假冒汾酒。7月6日,尖草坪区检察院消息,经该院提起公诉,胡某良一家三口分别被判处刑罚,法院同时采纳量刑建议,对他们做出“从业禁止”判罚。

  2021年三四月份,胡某良与妻子朱某、儿子胡某,在我市尖草坪区一院落内用“红盖汾”酒瓶及散装白酒等制作假冒汾酒,并通过物流向湖北、河北、山东、宁夏等地销售。

  作案过程中,胡某良负责采购包装及原材料并联系买家,胡某负责灌酒及包装,朱某在灌酒及包装过程中进行辅助。案发时,相关部门现场查获假冒汾酒价值共计10万余元。经查,胡某良销售假冒汾酒近7万元,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破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中旬,尖草坪区检察院以胡某良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有效杜绝再犯,该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适用“从业禁止”。

  办案过程中,尖草坪区检察院为强化源头治理,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宣传引导消费者,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针对62单假酒通过快递发往外省,且寄递行业未落实实名寄递的规定的情况,该院又联合公安、邮政部门推出了“寄递可疑涉案物品强制报告制度”。

  与此同时,该院没有简单就案办案、一诉了事,而是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释法说理,促使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两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某良、胡某、朱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胡某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禁止胡某、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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