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生产的豆芽产量高、销路好,两次从网上购买“豆芽无根素”,并在生产豆芽时非法添加,后销售给多个商户,金额达1.92万元。经鉴定,豆芽中检出了“4-氯苯氧乙酸钠”,该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鉴于郭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治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同时,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判处郭某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19.2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